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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之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人:张老师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阅读次数:1759

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3.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时制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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