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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扶持政策指南

发布人:张老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阅读次数:3380

广州市创业扶持政策指南

 

  

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扶持补贴

项目简介:

1.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可享受每户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2. 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营,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3.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创业者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吸纳3-51000/户,6-102000/户,10人以上3000/户。

适用对象:

1. 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 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4. 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受理单位:

1、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

2、其他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就业办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

 

(二)免费创业培训

项目简介:区或市指定的培训机构免费提供1SIYB培训和1次职业技能培训。(SIYB为国际劳工组织研发的一系列创业培训课程。)

适用对象:

1. 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 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4. 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受理单位:

1、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向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http://www.gzpi.gov.cn/gzbys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9楼,85598396);

2、其他创业者向户籍所在区或市指定的培训机构申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

1. 社会保险补贴。在本市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创业者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毕业不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 一次性扶持补贴。在本市领取了营业执照、办理了就业登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含合伙企业)。

3. 岗位补贴。自主创办的企业,招用毕业不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就业服务卡》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受理单位: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穗财行〔2009259号)

 

(四)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扶持海外高层人才创业。对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其项目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给予最多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县级市)政府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咨询渠道: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http://www.gzscse.gov.cn)。

政策依据:《关于促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项目简介: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渠道: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领。

适用对象:

1.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 本市户籍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本市户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受理单位:广州市税务部门

可详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广州市地税局(http://www.gzds.gov.cn)。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项目简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包括: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该类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咨询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适用对象:1. 商贸企业;2.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受理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广州市地税局(http://www.gzds.gov.cn)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

 

三、创业减免收费政策

(一)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项目简介: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上述行政性收费包括: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12月起市国税部门按上级机关规定将新开业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范围扩大至所有新开业户);

3.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按规定的免收期予以免收)。

适用对象:1. 登记失业人员;2. 残疾人;3. 退役士兵;4.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咨询渠道:

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

广州市卫生局(http://www.gzmed.gov.cn

广州市民政局(http://www.gzmz.gov.cn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08106号)

 

(二)创业工商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

1.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经营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如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可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咨询渠道: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

政策依据:《关于促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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