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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毕业生谨慎办理人事代理的通知

发布人:张老师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阅读次数:1575

关于提醒毕业生谨慎办理人事代理的通知

 广大毕业生:

人事代理是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因私出国政审、职称评定、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及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毕业临近,我校校内近期多次出现了以“××人才市场校园代理”的名义,在校内开展人事代理业务。这些“校园代理”通过网络、QQ群、宣传单等方式向毕业生宣传相关业务,收取毕业生个人资料和费用,诱导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但是后期经常出现乱收费、服务不到位和毕业生投诉等问题,甚至出现了部分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无法通过省就业主管部门复查,严重干扰了我校就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在此提醒广大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挂靠时需通过正规渠道、正规机构办理,不要轻易把个人材料交到私人手里,以免上当受骗。 

附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节选)

 

 

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以下内容摘自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什么是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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