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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2012届毕业生办理《自主创业证》的通知

发布人:张老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阅读次数:2394

 

 

关于我院2012届毕业生办理《自主创业证》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毕业生:

    为响应国家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号召,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院毕业生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对象与发放条件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

    1、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毕业生,注册并登录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学院学生处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3、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4、工作流程。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并电话告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学院在网上完成审核;广东省教育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接到学院提交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查询并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签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办理和咨询

    经办人:陈晓如,电话020-36919998;办公地点:体育馆二楼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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